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减少节庆大型演出活动的数量和规模,严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公款邀请演艺明星举办节庆活动。(1月29日《京华时报》)从内容上看,这一举措因应了公款追星愈演愈烈的现实;从反响上看,这份《意见》与民意契合因而颇获好评。但“禁令”本身仅仅表明《意见》制定者的态度,其实效如何还有待观察。一个类似的样本是,早在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就会同文化部修订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制止公款办演出、公款追星等做了特别规定。这份于当年9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的行政法规至今仍在生效期内,且其效力还高于九部委的《意见》。问题就在于,行政法规也无法令行禁止的“公款追星”,再多加一个部委《意见》,能否收效?
事实上,《意见》毕竟只是一个“意见”,其内容立足于道德倡议式的“禁”而不在于令行必从的“罚”。反观《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责权罚的内容是齐备的。对“公款追星”的个人和单位,《条例》明确规定了四种行政处罚,从警告、通报批评到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款追星”能否禁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罚则被真正适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条例》实施两年多来,“公款追星”禁而不绝,这些白纸黑字的罚则却少见被真正用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当然,对“公款追星”该追问的还不仅仅是“禁令”和“罚责”的形同虚设,更在于公共财政的预算监督机制有待完善。按照正常的公共财政支出程序,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年度预算案必须先提交人大审议并通过。而人大代表在投票表决预算案时又必须以选民的多数意志为其选择的基础。如果绝大多数民意都同意,而且完全是出于自发地同意用公款来追星,又何须言禁?
当然,有些地方的预算案在提交审议时不可能详尽到列明每一笔款项———对于每一个纳税人而言,公款追星的支出可谓之“巨”,但对于公共财政而言,或许只是政府诸多开支中的一笔。在大多数情况下,代议机关对预算案的审查并不能完全杜绝“公款追星”,这就需要一个日常化的政府财政支出公开机制,以及代议机关、普通公众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机制。
透过现象看本质,“公款追星”实则是动用了纳税人的公款为少数人的享受或为少数官员的形象工程埋单,而纳税人又缺乏有效的表达平台。当民意无法监督政府的财政支出,单凭政府部门的禁令来遏制公款追星,其实效难免令人担心。以此视角观察“公款追星”的屡禁不止,与其说它是一个法制问题,倒不如说它首先是一个民主问题,然后才是一个法制问题。这不仅仅是“公款追星”的实质,也是很多挥霍公款行为的本质所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豪华楼堂馆舍等等,哪个不是三令五申地“禁”,却往往是“禁而不绝”。
期盼各级人大和政协能够真正担负起制度革新的历史使命,切实履行自身职能,对公共财政支出严加控制,以避免类似违法违规及有违民意的行为发生。